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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董某某,男,196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