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黄XX,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韩XX,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高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