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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黄XX,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韩XX,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XX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高XX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