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志军因与被上诉人武守立、原审第三人陶赖昭镇渔场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军,武守立,陶赖昭镇渔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军,男,1967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现住扶余县。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芳,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守立,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原审第三人陶赖昭镇渔场。法定代表人许青,厂长。委托代理人刘万起,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陶赖昭镇。上诉人马志军因与被上诉人武守立、原审第三人陶赖昭镇渔场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志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志军自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志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837.5元,由上诉人马志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臣审判员 贾艳泽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