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福敏与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敏,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福敏。委托代理人:朱利军,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原告张福敏诉被告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敏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敏撤回对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福敏负担。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