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新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40号罪犯李新龙,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蓝田县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蓝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安市蓝田县看守所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新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龙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