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豫来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仰青与韩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宿豫来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元月20日,借款人沈某某向原告借款672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后借款人沈某某意外去世,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6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韩某某辩称:1、因为沈某某已经去世了,我们现在无法确认该借条是否是沈某某所写,真实性不予认可,而且原告陈述借款过程看,数额不一致,借条不真实。2、即使借条真实,对借款,被告不知情,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这钱已经还过了。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元月20日,借款人沈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载明:“借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陆仟柒佰贰拾元整,¥6720.借款人沈某某2011年元月20号。”后沈某某因故去世,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韩某某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被告韩某某与借款人沈某某系夫妻关系,结婚有25年左右,现沈某某已意外死亡。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借款人沈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沈某某未能按约还款,因被告韩某某与借款人沈某某系夫妻关系,沈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韩某某对借款人沈某某的借款有偿还义务。被告辩称对借条真实性不予认可,还辩称这钱已经还过,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辩解,被告韩某某又辩称本案欠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韩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2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67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