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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帅与邱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邱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仙商初字第975号原告:王帅。被告:邱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邱军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3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以与被告邱军华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