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帅与邱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邱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仙商初字第975号原告:王帅。被告:邱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邱军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3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以与被告邱军华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