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长子县南陈乡南陈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柏林,长子县南陈乡南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柏林,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长子县南陈乡南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晓先,系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鲍远则,女,汉族。上诉人张柏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柏林,被上诉人长子县南陈乡南陈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鲍远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