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富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陈胜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陈胜慧,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富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跃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富阳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管有祥。委托代理人:方成友,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慧。被告: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明云。被告(追加):乐平清。被告(追加):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陈胜慧、黄山市保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乐平清、陶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乐平清已经赔偿相应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富阳万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