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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何守轩与何天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守轩,何天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何守轩被执行人何天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守轩与被执行人何天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何天晖于2013年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何守轩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一次性付清,逾期则双倍计息;2、案件受理费192元,收取100元,由被告何天晖负担100元,退给原告何守轩92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何守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天晖向申请执行人何守轩给付了本金及利息共计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罗世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廉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