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庄孝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孝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重字第1号原告庄孝昌。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代表人范雪敏,行长。本院受理原告庄孝昌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庄孝昌系台湾居民,且原告以其在被告处开立理财金账户,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故本案属于涉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