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与刘海博,曾云辉,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刘海博,曾云辉,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西路现代之窗大厦一楼。负责人邹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冰川。委托代理人钟承吉。被告刘海博。被告曾云辉。被告深圳市恒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第一工业区第6栋第2层。法定代表人刘海博。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已与被告曾云辉等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0元,本院收取3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珂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