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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南钢弘众钢筋焊网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南钢弘众钢筋焊网销售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马鞍山市南钢弘众钢筋焊网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齐寿,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南钢弘众钢筋焊网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帐户内资金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