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玉萍与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萍,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陈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陈玉萍,保定市南市区王牌汽配经营部业主。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天宝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城道61号。法定代表人许长波,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320000的财产,第三人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中华小区五区17-1-101号房产为原告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其担保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陈玉珍所有的中华小区五区17-1-10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智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