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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负责人孟二计,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宝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银达交通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由原告武安市汽车维修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