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波、蒋春梅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波、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纳溪非执审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罗波、蒋春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合法性进行了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江兴隆审判员 李 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