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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甫其申请执行赵奎、邬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甫其,赵奎,邬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张甫其,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奎,男,汉族。被执行人邬光连,女,汉族。关于本院依据(2012)南溪罗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受理张甫其申请执行赵奎、邬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邬光连在中国银行宜宾南溪支行账号1279….0106中存款8500.00元(大写:捌仟伍佰圆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