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张辉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张辉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张辉,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西平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超贤,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黄卫华,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忠,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负责人:曹建伟,该分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西平项目部。负责人:郑先国,该项目部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辉、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西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使用特快专递向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西平项目部送达(2011)驻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许昌博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西平项目部皆未签收,也未公告送达。本院认为:(2011)驻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没有依法送达案件全部当事人,该判决尚未生效,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