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甲与罗某某乙抚育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甲,罗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罗某某甲,女,2008年9月19日生,汉族,儿童,现住乐亭县胡家坨镇南寨村。法定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罗某某乙,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苏各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甲与被告罗某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甲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