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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姜某某,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我现在也没有怀孕,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我们分居两年,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朱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双方感情破裂是不存在的,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我不认可我们分居二年,鉴于上述原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2001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女方未怀孕。原告主张二人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未有证据提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龄较长,婚后生活中虽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如多加沟通,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本着珍惜婚姻的原则,应给与双方一次重新相处的机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友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