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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吴锡权与严渭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权,严渭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吴锡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云容、俞薇薇。被告严渭尧。原告吴锡权与被告严渭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锡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锡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1元,由原告吴锡权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黄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