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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开英与王道博离婚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秀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