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虞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巧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巧真,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2)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巧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代理检察员邱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巧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巧真在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菜市街散发邪教实际神书籍,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查获书籍共计165本。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张巧真的供述和辩解、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巧真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巧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不辩护。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张巧真在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菜市街散发邪教实际神书籍,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查获书籍共计165本。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巧真的供述,在两个月前,我在利民镇街上被人给了我一本《老天爷真的下凡了》,我看后就把里面的内容抄起来。别人对我说信老天爷下凡能拯救人类,有啥病说说笑笑就好了,当时我身体不好,信了这个神就好了。2012年12月6日早上,我打开门发现门缝里有一个纸条(我们都是用纸条进行交流),要我到利民三里井菜市街西头路口拿书,吃过饭后就骑自行车赶到那里,见到一个黄包,里面有好多书,我就拿到街上散发,就被民警发现带走了。2、书证: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巧真的基本情况。⑵、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办案单位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⑶、照片,证实对涉案书籍进行拍照的情况。⑷、记录条,被告人张巧真学习记录有关邪教内容的纸条。⑸、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张巧真的经过。4、物证,当场查获的被告人张巧真宣传的邪教书籍165本。被告人张巧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巧真传播“实际神”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巧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经教育后张巧真当庭认识到加入该邪教组织的危害性,并表示今后与邪教划清界限,不再信邪教,有悔改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巧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依法扣押的“实际神”书籍165本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许全海审判员  傅玉杰审判员  马钦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