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苏根与蒋华定、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根,蒋华定,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张苏根,农民。被告:蒋华定。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科技园区江南路1017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根诉被告蒋华定、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7.5元,减半收取1043.75元,由原告张苏根负担。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俏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