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本院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查,2013年1月11日,本院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向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查明: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先将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15878225.26元转入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名下的××账户,后又将该笔款项转至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名下的××账户,但没有具体用途。本院认为,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将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15878225.26元转入自己名下的账户,该转账行为没有明确的用途,该款仍属于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桐城某某银行安庆支行××账户中的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思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