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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操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操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05-1号原告: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继,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操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霍山县金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