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邹先琴、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先琴,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长法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邹先琴。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先琴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邹先琴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先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先琴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昌斌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