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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桂民申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邝钧汉与何煜先、韦必辉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邝钧汉,何煜先,韦必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桂民申字第1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邝钧汉,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横县。委托代理人:黄飞,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粮刚,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煜先,女,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农民,住横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韦必辉,男,壮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横县。再审申请人邝钧汉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何煜先、韦必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邝钧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是何煜先、谭耀琼、陈少能以购地为由骗其钱,其没有赌博的行为,9.6万元不是赌资,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综合邝钧汉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重点审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经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即邝钧汉诉请何煜先、谭耀琼返还的钱是否属于合法债务并应受法律保护。邝钧汉申请再审未提交新证据。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邝钧汉系以何煜先等人用虚假的“六合彩”下注单来骗取其的钱财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承认参与“六合彩”赌博,输钱后付款给何煜先。何煜先、谭耀琼、陈少能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均承认共同实施“六合彩”赌博。综合本案证据,邝钧汉诉请何煜先、谭耀琼返还的钱属于“六合彩”赌资,即使何煜先立写下保证书承诺将该款归还邝钧汉,仍不能改变该债务的违法性,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邝钧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邝钧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代理审判员 熊 梅代理审判员 朱燕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品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