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阎某某、阎某某、阎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阎某某,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明,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某某,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阎某某,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阎某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阎某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知言,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阎某某、阎某某、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阎某某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