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利与李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李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李利。被告李佑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与被告李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