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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利与李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李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李利。被告李佑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与被告李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