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薛某,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