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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民终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校林与杭州钱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校林,杭州钱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民终字第2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校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钱塘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委托代理人:汪迪波。上诉人钱校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钱塘经济开发有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向上诉人钱校林达了诉讼费用交纳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钱校林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校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文玲审 判 员  王 宓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