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曾伟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伟明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曾伟明,男,1953年7月9日生,香港居民,现住海丰县城东老区。2012年12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曾伟明的起诉状,其请求:1、判令两被起诉人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2005年6月27日签订的协议和2010年2月7日签订的东港湾(九孔鱼塭)承包合同;2、判令两被起诉人返还自2002年2月起至现根据2002年2月签订承包合同因承包土地面积不符协议约定而多收的承包款人民币叁佰万元;3、判令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对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民委员会与曾伟明、曾昭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以(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12号立案受理,现曾伟明诉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民委员会,请求继续履行渔业承包合同,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曾伟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