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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邵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邵某甲,男,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邵某乙,男,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甲与被执行人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07)胶民初字第3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树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