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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522号原告李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某路8号某某E栋2楼。原告李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