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潘利珍与吴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78号原告:潘利珍。委托代理人:沈玉龙。被告:吴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利珍诉被告吴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利珍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征的存款人民币20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利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征的存款人民币2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林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