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黄祥清与黄俊强、王福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清,黄俊强,王福海,黄晨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黄祥清。委托代理人周骥、龚靓。被告:黄俊强。被告:王福海。被告:黄晨晖。法定代理人黄俊强,系黄晨晖父亲。原告黄祥清诉被告黄俊强、王福海、黄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祥清的委托代理人龚靓、被告黄俊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海、黄晨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祥清诉称,被告黄俊强与王丽系夫妻关系,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于2009年12月28日到义乌市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离婚。被告王福海系王丽的父亲,被告黄晨晖系被告黄俊强与王丽的婚生儿子。2009年11月20日前,被告黄俊强与王丽夫妇因经商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09年11月20日止共计借款300万元,由被告黄俊强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1年8月18日,王丽被害身亡。时至今日,被告黄俊强与王丽借款3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无法实现,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黄俊强、王福海、黄晨晖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9年1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黄俊强辩称,借款属实,欠条是其出具的。但是其与王丽离婚的时候,所有债权债务都已经给王丽了,该300万元债务在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都有约定。被告王福海、黄晨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俊强与王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向黄祥清借的叁佰万元都由王丽负责偿还。被告王福海系王丽的父亲,被告黄晨晖系被告黄俊强与王丽的婚生儿子。2009年11月20日,被告黄俊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到2009年11月20日前共向黄祥清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利息按借款利息算。2011年8月,王丽被害身亡。被告王福海、黄晨晖作为王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并于2011年9月6日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上述30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死亡证明、公证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黄俊强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俊强与王丽共同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丽死亡后,其遗产依法由被告王福海、黄晨晖继承,被告王福海、黄晨晖应在继承王丽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福海、黄晨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祥清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福海、黄晨晖在继承王丽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被告黄俊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56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