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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恩金诉许士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0098号原告陈恩金。委托代理人李尊华,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士方。原告陈恩金诉被告许士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方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恩金及委托代理人李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士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恩金诉称:2012年2月26日,在徐州市建国路九七医院西250米,被告许士方驾驶其所有的苏CXXX**号汽车与王风权驾驶的残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残疾车上的乘客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负全责。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尚欠11000元未付。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12时33分,在徐州市九七医院西250米,被告许士方驾驶其所有的苏CXXX**号汽车与王风权驾驶的残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残疾车上的乘客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风权无责任,被告许士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许士方一次性赔偿陈恩金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计壹万玖仟元,已经支付陈恩金捌千元,还欠壹万壹仟元。等保险赔付下来,一次性付清,时间为大约十天”。被告许士方到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赔偿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恩金乘坐他人车辆与被告许士方发生交通事故,许士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许士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士方赔偿原告陈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许士方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鹿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