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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贾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职工,住商洛市商州区。委托代理人周高全,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干部,住商洛市商州区。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9年双方经他人介绍后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严重不合,三年多来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吵闹、谩骂甚至打架后,被告告知其娘家父母与原告吵闹,致双方矛盾加剧,争吵中,常涉及原告女儿。原告因工作性质下乡较多,回家后被告很少做饭,且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经常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曾主动与被告协商,以解脱痛苦婚姻,但被告执意不肯,原告无奈,只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男孩高皓楠随被告生活,原告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归原告所有,被告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经查明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在商洛市邮政局综合门诊部作人工流产手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玉平审 判 员  杨甲启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