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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汪廷荣、汪庭华等与葛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广生,汪廷荣,汪庭华,汪庭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广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廷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庭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庭江。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红,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广生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广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汪廷荣、汪庭华、汪庭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一初字第01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鲍 杰审判员 魏云松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瑞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