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市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贾丽霞与宿金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丽霞;宿金玉;贾丽霞;宿金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市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贾丽霞,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志芳,男,济南兵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宿金玉,女,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宿鹏(系被告宿金玉之父),男,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霞与被告宿金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霞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贾丽霞负担。审判长  宫淑英审判员  姜光军审判员  苏佩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