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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树远与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树远,钱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夏树远。被告钱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树远与被告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树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夏树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