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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吴珍香与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香,王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7号原告:吴珍香。委托代理人:王红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香与被告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珍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珍香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