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吴珍香与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珍香,王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27号原告:吴珍香。委托代理人:王红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珍香与被告王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珍香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吴珍香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