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彩香与华国坚、黄慧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香,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30号原告张彩香。委托代理人徐伟龙。被告华国坚。被告黄慧娟。被告来国仙。被告来秀花。原告张彩香诉被告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费婧于2013年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彩香及委托代理人徐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香诉称:原告与被告华国坚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华国坚于2011年3月23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来国仙、来秀花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被告华国坚于2012年3月到6月期间陆续归还原告6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2012年8月25日原告出具书面催款函要求被告华国坚归还借款。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归还借款,但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另查,被告华国坚、黄慧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4年2月在杭州市浦沿镇登记注册,于2012年2月2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被告华国坚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被告华国坚、黄慧娟共同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来国仙、来秀花对华国坚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张彩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华国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华国坚借款150,000元,被告来国仙、来秀花是借款担保人的事实。2、催款函1份。证明原告书面催款的事实。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被告华国坚、黄慧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3月23日,被告华国坚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华国坚因生意周转向张彩香借150,000元。借款人在出借人书面催款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还的,出借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来国仙、来秀花为此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华国坚于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陆续归还借款60,000元。另查明,被告华国坚、黄慧娟于1994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国坚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华国坚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华国坚归还借款9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国坚的上述债务系发生在与被告黄慧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慧娟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华国坚的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慧娟对此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来国仙、来秀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国坚、黄慧娟进行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国坚、黄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彩香借款人民币90,000元。二、被告来国仙、来秀花对第一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华国坚、黄慧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被告华国坚、黄慧娟、来国仙、来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费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