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与牡丹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牡丹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269号原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被告:牡丹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防水防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忠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