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执字第14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建生、刘淑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建生,刘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46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银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法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被执行人李建生,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淑云,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生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XX号楼4单元4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建生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XX号楼4单元4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xxxxx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