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金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金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齐金忠,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申请人齐金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齐金忠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921号)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金忠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拥军审判员 张占军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