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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齐金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金忠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齐金忠,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申请人齐金忠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齐金忠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1921号)的职工持股会《会员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齐金忠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拥军审判员  张占军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新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