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望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湖南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御景路16号火炬城MO栋302室。法定代表人吴少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196号。法定代表人周常洪。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春晖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