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九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振、王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九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振,王华丽,马建敏,张利平,王蕾,郑州雪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53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九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牛俊龙,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被执行人王华丽。被执行人马建敏。被执行人张利平。被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郑州雪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振。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0)郑黄证民字第1131411315号公证书及(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234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振、王华丽、马建敏、张利平、王蕾、郑州雪鑫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九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由于王振、王华丽、马建敏、张利平、王蕾、郑州雪鑫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河南九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振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