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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范玉红犯虚开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玉红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0270号罪犯范玉红,现在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15号判决,以被告人范玉红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津南区看守所于2013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津南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二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玉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来自